大理院统字第5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及公判中检察官无论何时均得行使侦查但不能妨碍预审及公判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