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3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3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3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律第二十一条管辖审判衙门系指上级审判衙门而言请求二字与声请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