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无论虚构何种事实欲使人受何种处分须申告有管辖权之官署方生效力诬告自白律文规定得免其刑原非必免检察官不得迳为不起诉之处分但适用微罪不检举之例者不在此限

  承发吏奉谕带同债务人出外觅保如有对之施行诈术致被谕取保之债务人乘间逃逸者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律一百五十三条之职务除法令有明文规定外并包括官员依正当原因所执行之一切国家公务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