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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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54号解释→ |
继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属依法有承继权而未抛弃者始得告争否则既无告争之权而他人之承继及占有遗产是否合法可以不问审判衙门仍应为驳回请求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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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属依法有承继权而未抛弃者始得告争否则既无告争之权而他人之承继及占有遗产是否合法可以不问审判衙门仍应为驳回请求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