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6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族人非有应继资格而在最先顺位者对于他人之不合承继无告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