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202号解释附件表示本解释作于民国二年。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决人犯在监犯罪仍应照俱发罪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