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伤害一人致死事前虽无共同意思均应以共同正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