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6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6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权审理之官厅判决法律上不能认为有效虽在执行中脱逃者不成立脱逃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