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6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6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业限制设店区域之行规如果出自共同议定并经官署立案者应认为有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