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地井水虽所有者可以自由营业但不能认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