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请求分析遗产额在千元以下被告以身分争执为反诉者第一审应指令被告向地方厅起诉并中止本诉之进行如在控诉审始以身分为抗辩理由者由控诉审查审判

  于实施更新审理或声明窒碍重为审理时未参与本案之推事不能以前审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