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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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88号解释→ |
凡因执行方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系地方管辖案件概予受理审断其属于初级管辖或因执行官吏违背职务上义务或执行迟滞等件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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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执行方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系地方管辖案件概予受理审断其属于初级管辖或因执行官吏违背职务上义务或执行迟滞等件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