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5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5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5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注销之案未经送达于当事人自难发生确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