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5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5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5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放火决水罪无共有物之规定如有故意放火烧毁共有建筑物应以烧毁他人所有物论

  损坏罪之成立祗须丧失其一部之效用不以建筑物全失其效用为要件

  盗匪案件减处徒刑无论审判之形式如何依划一办法均应准其上诉

  刑律四○八条所准用之三七八条乃禁止私有物及电气以所有物论之规定第三八一条乃亲属相盗免除其刑之规定与共有物无涉

  复审判决既不重于初判不得上诉

  原告诉人上诉其结果可予驳回之件如被告不到可用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