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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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60号解释→ |
凡一切文字记号皆得谓之书状均可据以请求再审至人证则显非书状自不能据为再审之原因以防流弊
族中堂名既不得为权利义务主体自不能以之为被告人
凡地方管辖之执行案件无论为地厅抑为县知事之裁判均可再抗告至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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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切文字记号皆得谓之书状均可据以请求再审至人证则显非书状自不能据为再审之原因以防流弊
族中堂名既不得为权利义务主体自不能以之为被告人
凡地方管辖之执行案件无论为地厅抑为县知事之裁判均可再抗告至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