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5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6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确定之案虽发见管辖错误亦无决定移转之理至再审应向原判决衙门提起者固不问该原判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