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偷窃而损坏铁路轨道上之物件应比较妨害交通罪与窃盗罪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