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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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63号解释→ |
县诉章程所称原审事件一语应以县知事判决所引律文为标准并非以当事人所告诉告发之罪名为标准
地方厅如遇县判管辖错误之案认为自有本案第一审管辖权者应撤销原判径第一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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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诉章程所称原审事件一语应以县知事判决所引律文为标准并非以当事人所告诉告发之罪名为标准
地方厅如遇县判管辖错误之案认为自有本案第一审管辖权者应撤销原判径第一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