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邻县受理地方管辖刑事案件第二审固属管辖错误但已确定不能更据原告诉人呈诉由高厅受理原县控告惟该呈诉在原县判后期间内者仍可受理否则祗有依法提起非常上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