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7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7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7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没收私盐及其馀各物应照财政部呈准没收私盐变价办法及司法部没收物品处分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