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9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9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当事人代诉人在衙门所在地居住可以知悉牌示者其牌示始为有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