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知名物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7

〈得乙是甲吏之贱者,问所掌名物而不知。被科。诉云:“莅事日近。”〉

执技事上,各有司存;学古入官,固非失职。将守其业,用不易方;必也正名,无敢反侧。惟乙贱吏,实曰“函人”,忘其下旋上旋之权,失其犀甲兕甲之属。诉云“近莅”,岂晓筹年?比农功之越思,同美锦而学制。懵其名物,主者不利于操刀;正以刑书,所按乃得其资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