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地过数判〈甲给地过数,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中华文库 对给地过数判〈甲给地过数,科所由。曰:更耕之田。〉作者:苏偁 唐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01》 沃土塉土,厥有区分;一易再易,非无异制。实资均政,以利耕者。甲有司也,政实存焉。因资地利之殊,计若农家之请。庶以通其劳逸,齐厥等差。实谓更耕,克精受授。孰云过数?且曰守经。古有明征,今宁有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