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衣狸制判〈或人衣狸制。有司纠云:“不称其服。”〉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7

    车服以庸,威仪有节,各得其所,无相夺伦。战者先登,昔尝闻于狸制;或人匪服,今颇同于鹬冠。苟慢经以背常,固速尤以贻咎。身之灾也,妖实人兴,刑其恤哉!理在无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