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慰慈《萨各与樊才第的案件》附记
作者:胡适

      慰慈的这篇文章是8月22日以前做的,那时萨各与樊才第的死耗还不曾传到这边。现在《现代评论》的记者要慰慈加一个跋尾,补记他们的结局。不幸慰慈有点病,不能作文字,他托我补作几句。

      萨、樊二人的案子本定了今年4月10日执行死刑。那时我还在美洲,我的船是4月12日离开西雅图的,开船的前一天,报上登出邦长傅勒(Governor Fuller)已宣告缓刑四个月。

      在这四个月之中,同情于萨各、樊才第的人在各方面运动,要求复审,要求邦长特赦或减刑,要求联邦法庭提问,要求大总统干涉,均没有效果。

      邦长傅勒为了此事还组织了一个特别咨询委员会,会员为哈佛大学校长罗威尔(Lowell)、麻省工科大学校长施特拉顿(Stratton)及曾任法官格兰脱(Grant)都是全国知名之士。他们的意见也以为这件案子的审判不能说是不审慎了。

      咨询委员会之外,邦长还组织了一个特别审查委员会,专作审查此案的事。审查的结果也承认此案没有复审的必要。

      8月10日的行刑期快到了,本邦最高法院审查被告律师团请求复检,尚未完毕。所以邦长宣告缓刑十二天,使法院可以完毕审查的工作。

      最后,最高法院宣布审查的结果,说原判无误,不准复审的请求,因为上诉的期限已过了。最高法院宣告书的原文,我们没有见过;据报纸的记载,他的大意如此。

      于是八月二十二夜,半夜后,萨各、樊才第与麦的罗遂死在电气椅子上了。一件惊动全世界的七年大案子遂从此结束了。

      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我们见惯了同情于萨、樊二人的言论,往往推想美国的法庭是暗无天日的。这也是一偏之见。研究此案的,除慰慈文中已举出的几点之外,还得明白下面的几点:

      (1)美国各邦的司法制度很不一致。大概东方各邦偏于保守,而中部西部勇于改革。如此案的要求复审,若在中部西部的法庭,当可以达到目的。而在麻色珠赛邦(Massachusetts)则不能如此容易。哈佛大学法律教授弗兰福德(Frankfurter)记此案的长文(即慰慈所根据)中曾说:

      此案若在纽约邦上诉院审查,或在英国刑事上诉院审查,则事实上的评判与律文上的评判皆在检查范围以内;法院可以检查全案而定原判能否成立,但在麻色珠赛邦,则上级法庭复检的范围狭小多了,他们只检查当日承审推事的行为,只能问律文的问题,而不及事实的问题。(大西洋月报,本年三月号,页四二七)

      (2)美国是联邦制,中央的法院不能干涉各邦的司法。故联邦的法院与大总统皆无法干预此案。

      (3)此案最强的证据是麦的罗的自供。麦的罗自认曾参与South Braintree的杀人劫财案,并声明萨各与樊才第二人无关。同情于萨、樊的人自然说这是充分的证据,但法庭上却不能这样说。因为麦的罗是因别的案已定了死罪的人,他多认几案,也不过是一死;况且麦的罗在狱里曾经越狱一次,已锯断了窗上的铁条,打倒了监狱的。所以他的证据不能得人的充分信任。

      (4)邦长本可以特赦或减刑的。但美国与世界的无政府党人做出了种种示威的暴动,炸了使馆领馆,甚至于炸毁了纽约的地下电车道。这种暴动不能救他们的命,反激怒了一般公民的心理,因为暴力若能影响司法,司法制度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抗议,我们中国人却只有低头羞愧,不能加入这种抗议的喊声。我们不配讥弹美国。人家为了两个工人的生死闹了七年之久,审判与复查不知经过了若干次,然而至今还有许多人替死者喊冤,鸣不平。我们生在这个号称“民国”的国家里,两条生命算得什么东西!杀人多的便是豪杰,便是圣贤,便是“真天人”。我们记叙萨樊的案子,真忍不住要低头流愧汗了。

      8月31日

      (原载1927年9月3日《现代评论》第6卷第143期,前一篇是张慰慈的《萨各与樊才第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