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 中华文库
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 2019年3月12日 |
2019年3月12日在罗马签署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的决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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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各缔约方,
希求借由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具远见和雄心的一项大科学工程;
承诺挑战工程与科学的极限,探索天文学和物理学的基本问题;
认识到平方公里阵列作为下一代射电望远镜,其科学发现的潜力将远超于此前任何射电望远镜装置;
意识到平方公里阵列的规模和雄心需要全球长期投资合作;
期盼科学发现的潜力将有助于技术发展和创新,为产业和社会带来更多福祉;
致力于实现平方公里阵列项目的全部宏伟目标;
认可平方公里阵列组织为建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承诺致力于建立一个促进并尊重多元和平等的国际组织。
同意如下条款:
本公约及其议定书中:
1.“SKAO”,系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的缩略语;
2.“SKA”,系平方公里阵列,指SKA射电望远镜设施;
3.“SKA项目”,指SKA建造、维护、运行和最终退役的全球合作事项;
4.“SKA—1”,指SKA项目初始阶段;
5.“总部国”,指SKAO全球总部所在的国家;
6.“台址国”,指SKA项目的台址所在国;
7.“成员”,指缔结本公约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8.“准成员”,指非本公约缔约方,但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3款被许可参与SKAO相关活动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9.“公平工作回报”,指在采购过程中某成员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累积价值大致体现其承诺的财务贡献时视为已经实现其目标;
10.“公务活动”,指按照本公约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SKAO的管理活动;
11.“职员”,指SKAO工作职员或者借调人员;
12.“出资计划”,指列明成员和准成员为SKAO建设和运行所需付出的财务贡献及其条款和条件的计划表。
1.依据本公约成立的SKA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拥有为履行其职能及实现宗旨所需的如下行为能力:
(1)签订合同;
(2)获取和处分动产及不动产,以及;
(3)提起司法程序及作为司法程序的当事人。
2.SKAO总部国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全球总部设于桥卓尔班克。
3.SKAO应当与总部国和台址国就SKAO和SKA项目的台址事项签署协议。该等协议应当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
1.SKAO的宗旨是,在射电天文领域便利和促进全球合作,以期实现重大科学突破。全球合作的首要目标是实现SKA项目。
2.根据理事会决议,SKAO可以启动或者参与SKA项目之外涉及射电天文科学、技术和相关应用的项目。参与该等其他项目应该是选择性的。
1.SKAO所有成员应当根据作为本公约附件和组成部分的《SKAO特权和豁免议定书》,给予SKAO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2.所有特权和豁免授予的目的应当仅为开展SKAO公务活动和实现其宗旨。
1.SKA项目的设计应具有变革性的科学性能,其灵敏度、角分辨率和巡天速度必须远远超过目前现有的设备。
2.SKA项目将分期实施,并从SKA—1开始启动,以期积极推进后续项目阶段。
3.SKA—1台址位于澳大利亚联邦和南非共和国,SKA—1的各组成部分将分别位于两个台址国,SKAO国际总部将位于总部国,以上信息将在一份通过理事会审议的《技术附件》中进行具体描述。
4.SKA项目的后续阶段由理事会批准后启动。后续阶段建设的参与是选择性的。后续阶段实施的出资由《SKAO财务议定书》确定。
1.本公约各缔约方应当为SKAO成员。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
2.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公约及其确定的条件,以一致表决通过的方式批准新成员加入SKAO。本公约根据第十九条第4款对某一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生效时,该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即成为本公约成员,并遵守理事会确定的条件。
3.理事会可以按其确定的条件一致表决接受SKAO准成员。该等条件应当确保准成员不得享有与成员同等的权益。准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
4.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可以邀请其他实体如国家、国际组织和机构与SKAO进行合作。SKAO可以为此目的与这些实体达成协议和安排。该等协议和安排应当经过理事会批准决定。
SKAO由理事会和其职员协助下的总干事组成。
1.理事会是SKAO的治理机构。每一成员在理事会中最多有两名代表,其中之一为投票代表,并获得代表该成员行动和投票之授权。顾问可以协助代表工作。
2.理事会负责SKAO的整体战略部署与科学方向、良好治理和目标实现。理事会应当具备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权限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3.除本公约其他条款列明的职能外,理事会应当:
(1)根据《人事条例》的规定任命总干事和批准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命;
(2)批准SKAO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则和条例,包括科学、技术、财务和行政事务,以及SKA及其数据的使用;
(3)批准预算,监督开支和财务活动;
(4)任命审计师;
(5)批准和发布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6)批准和发布年度报告;
(7)为SKAO的运行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现场或者远程召开的任何会议,以及理事会的任何决议,应当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构成法定人数。无投票资格之成员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5.除另有规定外,每个成员在理事会均有一票表决权。
6.除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7.在计算本公约或者《SKAO财务议定书》中规定的一致通过或者多数票时,缺席、未参加投票、弃权或者无投票权的成员不得计入在内。
8.对于总部国和各台址国的选择,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一致表决的方式进行变更。
9.根据本公约第三条第2款批准的项目,成员同意财务贡献后方可享有投票权。
10.在遵守本公约的前提下,理事会应当制定其《议事规则》。
11.理事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两年。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主席应当根据理事会《议事规则》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根据需要召集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13.理事会应当成立可以代表各成员的财务委员会。为实现SKAO的宗旨,理事会可以设立其他相关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1.理事会应当任命一名有固定任期的总干事,并有权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人事条例》在任何时间终止其任职。总干事为SKAO首席执行官和法定代表人。总干事应当向理事会报告。
2.总干事的职责包括:
(1)根据理事会的规定行使规划、运行和财务方面的职权;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3)向理事会提交预算估算报告;
(4)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5)除理事会另有规定外,为提供咨询而参加理事会会议;
(6)负责SKAO事务的综合管理;
(7)负责卫生与安全事务;
(8)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在符合本公约第八条第3款(1)项规定的前提下,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可以得到其认为必要的科学、技术和行政职员的协助。职员由总干事根据《人事条例》任免。
4.总干事和职员应当尊重SKAO的国际性,并仅为SKAO的利益履行职责。
1.SKAO应当根据《SKAO财务议定书》的规定处理财务事宜。该《SKAO财务议定书》是本公约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2.成员和准成员应当按照理事会依据《SKAO财务议定书》批准的出资计划进行财务贡献。
3.出资计划可以根据《SKAO财务议定书》进行修正。
4.成员和准成员应当根据其对SKA项目的累计承诺财务贡献享有相应比例的份额。
1.SKAO应当制定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的《知识产权政策》。理事会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正应当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该政策规定应当经一致表决通过修正的条款除外。
2.该政策应当确保SKAO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和成本进行知识产权管理。
3.该政策应当界定相关依据,以使参与SKAO项目实施的任何实体在SKA范围之外可以使用因其参与而产生的创新成果。
4.理事会可以决定将新增知识产权通过非排他的、全球范围、免费、永久且不可撤销的分许可授予SKA贡献方。根据该许可,SKA贡献方可以为SKA项目和其他非商业性研究和教育之目的使用这些创新和工作成果,但应当获得原有知识产权和第三方知识产权项下的适当授权。该等分许可不得用于与新增知识产权所有人形成竞争关系的活动。
1.采购的首要目标是通过现金、实物或者二者兼有的财务贡献方式成功获取实施SKA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有效管理风险。
2.《采购政策》应当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批准。理事会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正应当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该政策中规定需经一致表决通过修正的条款除外。
3.采购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工作回报、平等、透明和竞争的原则。
1.SKAO应当根据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的《运行政策》运行。理事会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正应当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该政策中规定需经一致表决通过修正的条款除外。
2.SKA望远镜和其他资源的使用时间应当根据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的《使用政策》分配。理事会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正需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该政策中规定需经一致表决通过修正的条款除外。
3.SKAO应当依照成员和准成员所占项目份额的比例分配使用的原则运行,但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其他决定的除外。
成员之间或者成员与SKAO之间就本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当按照争端各方的请求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依据《常设仲裁法庭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争端各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解决的情形除外。
1.任何对本公约及其议定书提出修正要求的成员均应当将提案告知总干事。总干事应当迅速将提案送达所有成员。主席应当在至少三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在该会议上决定是否通过并建议对成员提案的修正。
2.理事会通过并建议的修正案应当在所有成员按照其国内要求均已接受之后方可对所有成员生效。该修正案应当于保存人收到该修正案的最后一份接受通知的三十日后生效。
1.自本公约生效十年后,任何成员均可以随时通过向本公约保存人提交书面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约。提出退出的成员应当在完成其义务之后方可被允许退出,但理事会决定免除其义务的情形除外。
2.退出成员应当在本公约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后继续对SKAO承担所有直接和持续的义务,直至退出通知正式生效。退出成员已完成其义务的,退出即应当在退出通知被收到之后的SKAO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生效,但理事会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的情形除外。
3.退出成员对SKAO的资产或者其已经履行的财务贡献无请求权。退出成员对本公约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后SKAO运行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1.理事会可以一致表决通过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公约。在SKAO履行其对台址国的义务(包括SKA退役义务)之前,该决议不具有效力;义务履行完毕后,理事会应当决定终止生效的日期。自终止之日起,SKAO应当被解散并停止其国际组织身份。任何资产都应当进行清算并分配收益,在成员之间按照其成为成员后的实际出资之比例进行分配。
2.SKAO被决定终止后的任何未偿债务由全体成员按照其成为成员后被要求财务贡献的比例并在该出资范围内进行分摊。如果SKAO的债务或者责任超出其拥有的资金总量,理事会应当通过全体一致表决,争取提高各成员履行这些债务或者责任的出资额。
如果理事会确定任何成员未履行其在本公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财务贡献义务,理事会应当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该成员未在告知的时间内回应理事会提出的要求,该成员在理事会的投票权自动暂停。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采取在此情形下的其他合理措施,包括理事会其他成员一致表决终止该成员的SKAO成员资格。
1.本公约应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在罗马开放签署,自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后由下列各国提交保存国:
澳大利亚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荷兰王国
新西兰
葡萄牙共和国
瑞典
南非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本公约应当由本条第1款所列国家按照其国内法律要求进行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本公约应当于澳大利亚联邦、南非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两个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文书存放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3.本公约对于未列入本条第1款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第六条第2款开放加入。
4.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已存放其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之文件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自该等文件提交保管之日起三十日后,本公约对其生效。
1.本公约的保存人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2.保存人应当:
(1)将每次签署及其日期和本公约的生效日期通报签署方和成员;
(2)将每次提交保存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文件的情况以及本公约对该国或者国际组织生效的日期通报各签署方和成员;
(3)将修正案的收到通知和生效的时间通报成员;
(4)将退出的通知和退出生效的时间通报成员;
(5)将本公约终止的时间通报成员;
(6)将理事会终止某一成员SKAO成员资格的决定和生效日期通报成员。
3.本公约生效后,保存人应当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登记于联合国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