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折狱龟鉴
卷四
卷五 

    惩恶

    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亲。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孥

    唐崔黯,镇湖南。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既服矫妄,即以付法。旧不著出处。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按:矫妄幻惑,乃妖民也。与“假鬼神以疑众,执左道以乱政”者同矣,可不惩欤!

    张辂入穴

    晋高祖镇邺时,魏州冠氏县华村僧院有铁佛一躯,高丈馀。忽云佛能语,以垂教戒。徒众称赞,闻乎乡县。士庶云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将赍香设供,且验其事虚实。张辂请与偕行。至则尽遣僧出,乃开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厉声以说诸僧过恶,衙将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旧不著出处。入穴事又见察奸门。

    安重荣毙母

    晋安重荣,镇常山。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乃继母也。重荣咄出,一箭毙之。闻者称快。旧不著出处。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茍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旧集载之,故略辩焉。

    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

    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剑则得。”咏令牵出,斩之以徇。军吏愕眙相顾。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不伏决杖,叫唤乞剑。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后,别取处分。”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置不复问可也。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马亮诛豪

    马亮尚书,知饶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

    薛颜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颜至,大索其党。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馀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出唐书本传。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

    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杀人原赦,盖乾兴初登极赦也。有言贼欲报怨者,告不为之动。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后数日,果于邻郡获贼。是亦能惩恶者也。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李若谷磔盗

    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既而逃归,为患滋甚。若谷潜使人擒到,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此先王惩恶之义也。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刘湜焚尸

    刘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吕公绰安众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心。”卒论庆法外。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沔刑丐

    孙沔副枢,知杭州。有丐者,左臂无一手,右臂唯两指,盗细民镬,相竞至庭。丐者举臂泣曰:“细民诬我!无指之人,岂能盗镬?”沔即然之,叱细民出,抚劳丐者,因与其镬。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计也,以指撮镬,徐以臂举,戴于首而去。沔追还,断其指,令于市。见近时小说。

    按: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之。论卒法外者,谓不如是无以安众心也,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詟群奸,于理或可也。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著其事,且辩其义,庶惩恶得以鉴焉。

    吴中复戮兵

    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辄共拘缚鞭之。及狱具,乃不应死。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余悉配流。奏著于令。见本传。

    按:是时厢军无阶级法,故不应死。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故以便宜戮之。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今法不应死,以便宜戮之,岂非诛于法外乎?

    彭思永具狱

    彭思永中丞,尝为益州路转运使。成都阙守,摄领府事。吏盗官钱数百万,付狱已三岁,出入自若。思永视事一日,即具狱。见本传。

    按:思永疾吏庇奸,则固善矣。然其为转运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摄领府事而后一日具狱,何哉?此唯通判为之乃可称耳,在于监司不足道也。但其惩恶亦有取焉,故特著之。

    周沆撤室

    周沆侍郎,尝知渤海县。滨州大吏恃府势,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诉县以十数,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仪绳奸

    薛仪殿丞,通判渭州。守将武人不能谨廉,大吏郝正把其阴事,招权受赂,人莫敢诘。仪请治之。将内窘,以情告。仪曰:“止欲去恶吏,必不使及君。”将即移疾。仪摄州事,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将不染于辞,深德之。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惩恶,不必皆于法外诛戮也。若豪猾之人,恣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独以法绳之,亦足以惩恶矣。故著此二事,使折狱者以为鉴也。

    宥过

    陈矫赦子

    魏陈矫,为魏郡西部都尉。是时耕牛少,杀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矫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温恢嘉义

    魏孙礼,为司空军谋掾。初丧乱时,礼与母相失,同郡马台求得礼母,礼推家财尽以与台。台后坐法当死,礼私导令逾狱,乃自首。既而,台曰:“臣无逃亡之义。”径诣刺奸主簿温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出魏志孙礼传。旧集不载。

    王承送归

    晋王承,为东海太守。吏录一犯夜人,承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暮。”承曰:“鞭挞宁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归家。出刘义庆世说,旧集不载。

    袁彖恕罪

    南齐袁彖,为庐陵王子卿咨议参军。子卿镇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茍将之弟胡之妇,为曾口寺沙门所淫,夜入茍家,将之杀沙门,为官司所检,将之列家门秽行,欲告则耻,忍则不可,实己所杀,胡之列又如此,兄弟争死。江陵令启刺史博议,彖曰:“将之、胡之,原心非暴。辩谳之日,义哀行路。昔文举引谤,获漏疏网;二子心迹,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实伤为善。”于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传,彖,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按:情茍可恕,过无大矣。孝子之杀牛,义士之逾狱,兄弟之争死,皆是也。如犯夜虽轻罪,茍务立威而不原情,亦岂能恕之?此可为宥过之鉴也。

    韦丹限纳

    唐韦丹,镇江西。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馀石。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仓吏由是得释。旧不著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张咏判行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馀人,前政不能决。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对曰:“使若干。”咏曰:“甚善。可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是故断杖六十。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马亮纵囚(亲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干连数十百人。亮一切纵去,许其自偿所负,不逾月而尽输之。见本传。

    按:丁谓丞相说:真宗朝,因宴,有亲事官失却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与决责。”上曰:“不可。且令寻访。”又奏:“只与决小杖。”上曰:“自有寻访日限。若限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尔,臣子理合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籍铜(刘承规一事附)

    胡则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亡,吾岂重货而轻数人性命!”止籍为羡余。

    按:刘承规留后,尝督封禅漕运。有铸钱监工匠,诉前后官吏盗铜瘗地仅数千斤。承规佯为不纳,密遣人发取送官,不问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欤?

    赵师民不问

    赵师民龙学,知耀州。民有犯盐铁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一切不问。

    按:此诚仁人之言也。然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君子宥过,不当如是。

    姚涣却赏

    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梁袁君正,为豫章内史。性不信巫。郡有万世荣为巫师,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荐之,师云:“须疾者衣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与之。事讫,取襦,云:“神将送与北斗君。”君正使检诸身,于衣里获之,以为“乱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无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传。君正,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是皆恶其妄言惑人故尔。情茍可责,恶无小矣,此之谓也。然王制云:“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李崇鞭笞女巫,虽亦有意惩恶,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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