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9年6月15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出图[1999]753

    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

    鲁迅著作的出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鲁迅的著作,内容丰富,涉及到中国现代史上许多重大的政治、文化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鲁迅著作的出版工作,对编纂出版《鲁迅全集》、文集及其大型分类结集,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了不同版本的《鲁迅全集》或分类结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鲁迅著作的出版管理,保证鲁迅著作出版的严肃性与学术性,经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各地、各部门应继续认真执行我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新出图〔1996〕46号)的有关规定,并重申如下:

    一、凡涉及出版鲁迅的全集、文集(包括分类形式的大型结集)和书稿,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审批。

    二、《鲁迅全集》的编辑出版工作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承担。

    三、其他已经安排了有关《鲁迅全集》、鲁迅文集及大型分类结集等选题或有关在制品的出版单位,必须暂停其编辑出版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我署备案,经我署研究后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