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20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6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5 页 | |
所请解释各点分别解释于后
(一)公共机关应指公之机关或私人组织团体曾经立案者而言
(二)在本条例颁布以前依刑律第一条规定不生应否适用该赦令之问题
(三)本条例之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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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6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5 页 | |
所请解释各点分别解释于后
(一)公共机关应指公之机关或私人组织团体曾经立案者而言
(二)在本条例颁布以前依刑律第一条规定不生应否适用该赦令之问题
(三)本条例之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