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中华民国刑法为普通法规国府禁烟条例为特别法规特别法规原应先于普通法规而适用惟查该条例第十四条既有依现行刑律及其他法令之规定一语则关于违例私自种运制卖吸藏者自应依现行刑律及其他法令处断无所谓轻重悬殊如果中华民国刑法已届施行日期 (已改于九月一日施行) 当然系该条例所谓之现行刑律至于该条例所谓其他法令则系指普通刑法以外关于禁烟之其他特别法令而言如实际上尚无其他特别法令自应仍适用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