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3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2 页 | |
关于已嫁之女子对于父母财产不得有承继权女子在父家招人入赘仍与通常婚姻关系同惟女既因赘婚留居母家与夫家不发生家属关系自应准其有承继财产权第二问题业经本院第九二号解释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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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2 页 | |
关于已嫁之女子对于父母财产不得有承继权女子在父家招人入赘仍与通常婚姻关系同惟女既因赘婚留居母家与夫家不发生家属关系自应准其有承继财产权第二问题业经本院第九二号解释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