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第一问女子虽有财产承继权并无宗祧承继权其承受遗产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应与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应酌留其应继之分不得主张全部承受关于第二问女子承继财产与嗣子本不相妨惟抚异姓子以乱宗及所拟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从母姓以续后嗣均为法所不许至义子酌分财产在现行律定有明文尤不发生疑问以上两问均可参照本院九二号解释关于第三问女子承继财产应以未出嫁之女子为限经本院三四号解释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