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犯罪地之法院依刑诉法第十三条自应有管辖权若该犯人并非现役军人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即不得由军官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