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4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 |
查犯罪地之法院依刑诉法第十三条自应有管辖权若该犯人并非现役军人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即不得由军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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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 |
查犯罪地之法院依刑诉法第十三条自应有管辖权若该犯人并非现役军人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即不得由军官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