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问题既称未婚妻请判离异祇须关于婚约应否解除予以审判应照普通诉讼程序办理倘被告无故不到亦得为缺席判决第二问题当事人于具状和解后仅就原决定之一部声明上诉即可视为抗告由原审更正其不服之部分须于审判本案前就和解原因是否成立问题先为审判苟和解确已合法成立即不能进而审判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