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出嫁之女子于继承财产后可否出嫁或带产出嫁各节业经本院九二号解释就第一点分别甲乙两项说明在案参考便知至无子立嗣依法祇有昭穆顺序之限制并无长次等房之等差来函所称守志之妇于夫故后即抱夫兄之子为被承继人立嗣既于昭穆顺序不失又事历多年其被承继人之弟自不得藉琼州俗语主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