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2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3 页 | |
兹分别解答如下
(一)第三审之上诉如未叙理由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其上诉亦有效力原审不得以裁定驳回
(二)比较刑之重轻应先比其最高度两说中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旧法最重主刑为五年未满较新法连本数计算之五年为轻应依施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旧法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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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3 页 | |
兹分别解答如下
(一)第三审之上诉如未叙理由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其上诉亦有效力原审不得以裁定驳回
(二)比较刑之重轻应先比其最高度两说中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旧法最重主刑为五年未满较新法连本数计算之五年为轻应依施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旧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