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兹分别解答如下第一点查刑法第八十四条载减轻本刑而无若干分之几之规定者至少减轻二分之一此项规定凡刑法条文有减轻本刑字样者均适用之但如第七十七条因犯罪情状可悯恕而酌减者至多不得过二分之一不受本条至少之限制又该条既规定为至少减轻本刑二分之一若减至本刑二分之一以下亦不违法同法加减例章中虽祇规定有减轻三分之一及二分之一两种办法但既减至二分之一以下则处刑期限究应若干法院颇有斟酌之馀地无待法律上之规定更不受分数之限制也第二点妻于夫之父母祖父母以旁系尊亲属论于祖父母以上之父母及夫之宗亲应按刑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计算亲等在四亲等内即应认为亲属第三点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有效期间前经国府明令延长六个月在期限未满前仍应有效第四点诱拐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应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论科甚已满二十岁者非略诱妇女不能适用第三百十五条之规定第五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夜间应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为标准第六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指师傅强和奸未满十六岁之学徒或强奸十六岁以上二十岁未满之学徒诸情事而言若学徒已满二十岁即不能适用该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