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6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 |
覆判案件其县判系在适用刑律之时引律原无错误者则覆判虽在刑法施行后自可参照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引律错误罪刑无出入应为核准判决之规定予以核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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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 |
覆判案件其县判系在适用刑律之时引律原无错误者则覆判虽在刑法施行后自可参照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引律错误罪刑无出入应为核准判决之规定予以核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