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法第八十四条载减轻本刑而无若干分之几之规定者至少减轻本刑二分之一至少之数虽经规定至多之数并无一定之限制但同法第七十七条所谓酌减本刑与减轻本刑异至多仅能减本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