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2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5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 |
兹就疑问二点解答如下
(一)第一审判决虽在新刑法施行前若经当事人上诉无论有无理由第二审应依新刑法科断
(二)强盗共犯中之一人因实施强暴胁迫之结果致人死伤其他共犯应共同负责
←最高法院解字第2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5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 |
兹就疑问二点解答如下
(一)第一审判决虽在新刑法施行前若经当事人上诉无论有无理由第二审应依新刑法科断
(二)强盗共犯中之一人因实施强暴胁迫之结果致人死伤其他共犯应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