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刑法上无处罚之规定其于诱得后意图营利以诈术转卖于人者应据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二项论科若买之者于契约上虽书养女字样事实上使其为奴隶则应依刑法第三百十三条处断在被卖人应如何处置不属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