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2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0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 |
查父债子还其遗产与承继人财产应否分离尚无法律根据惟中国既无限定承认及拒绝承认之习惯则在未颁布新法以前仍应以后说为是 (后说父生存时所负之债应由其子偿还已为前大理院判例所确认且按中国现行法例亦未闻有仅就其父遗产数额清理父债而可卸责之说此为中国数千年以来所行家族制度血统主义继承主义之当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