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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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4 页 | |
查第一点北京大理院于该省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前既未送达裁判又未发还卷宗无从证明其已经裁判自应视为尚在裁判以前依修正刑事诉讼律第三百六十条第一项当事人自得撤回上诉第二点北京大理院既对于被告人送达判决如该判决系在该省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前自可查照司法部天字第一○号指令 (见司法公报创刊号) 办理倘因卷宗迄未发还无从核办应由部另定救济办法不属解释范围第三点前检察官提起上诉尚不能谓为无效惟现任检察官认为无上诉必要得以撤回至撤回上诉因事实障碍不能向受理上诉法院声明者可向原审法院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