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42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43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4 页 | |
第一点上诉审以告诉人上诉不合程序驳回之案件可由原审配置之检察官调阅卷宗依法办理 (参照本院解字第二十八号解释) 第二点告诉人呈诉不服经检察官出具意见书可以检察官为上诉人受理上诉 (参照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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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4 页 | |
第一点上诉审以告诉人上诉不合程序驳回之案件可由原审配置之检察官调阅卷宗依法办理 (参照本院解字第二十八号解释) 第二点告诉人呈诉不服经检察官出具意见书可以检察官为上诉人受理上诉 (参照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