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4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该银行既经停止营业对外存款利息如至停止营业之日止则借出之款自应一律办理除前已照该行所定利率给付外凡在营业时与该行往来各户所欠利息迄今尚未照付者如现在责令债务人履行义务应遵照国民政府通令自民国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年利不过百分之二十计算自不能将利作本滚算倘超过一本一利之数皆应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