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45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5 页 | |
凡诉讼当事人对于财产上请求之控告审判决若因上告所应受之利益不逾二百元者不得上告现行修正民诉讼律第五百六十六条己有明文规定自不因审级制度之变更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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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5 页 | |
凡诉讼当事人对于财产上请求之控告审判决若因上告所应受之利益不逾二百元者不得上告现行修正民诉讼律第五百六十六条己有明文规定自不因审级制度之变更而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