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53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6 页 | |
查党军戡定东南以来关于适用法律各省甚不一致如闽省法院一律改用民刑律草案而江浙等省闻尚沿用条例究应以何为准查照国民政府第三十次决议案 (应由司法部速提出适用法规在未提以前暂仍旧贯) 暂依该省旧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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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6 页 | |
查党军戡定东南以来关于适用法律各省甚不一致如闽省法院一律改用民刑律草案而江浙等省闻尚沿用条例究应以何为准查照国民政府第三十次决议案 (应由司法部速提出适用法规在未提以前暂仍旧贯) 暂依该省旧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