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呈所述情形 (甲丝厂向乙银行贷款订期十年分还未届清偿期间甲厂之经理丙因案避匿乙银行即藉官厅势力呈请省行政官查封备抵并另立名目以丁承领接办乙行行长为之协理越三载丙得昭雪乃呈请省行政署撤销以前没收处分再逾数年政局又变乙银行所派经理之丁复控诉当局将甲厂再度没收丙乃以撤销省行政署不法处分为由具呈北京平政院延宕三年至十六年五月平政院始行裁决到省驳回丙之诉愿维持县知事之裁决省署居然奉令执行)应以丑说为是 (丑说略谓甲厂与乙行借款订有分期清偿契约纯属一种普通债务纠葛依照法律手续乙行应先向甲厂请求按约履行如甲厂违约不偿祇能诉诸法院依法诉追不能假行政处分没收厂产况就国民政府命令而言凡在十六年三月以后北廷大理院判决之案一概无效该平政院之裁决系在十六年五月更不能拘束我革命区域内之人民惟有仍照普通债务另行起诉庶得司法上独立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