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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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3 页 | |
玆分别解释于后第一点县知事兼理诉讼之案经上级检察官发见其为不当者(不问是否因送覆判而发见) 得提起上诉第二点上级检察官对于下级正式法院 (非县知事兼理司法) 之判决除依修正刑诉律第三七九条第二项得为从控告外不得上诉第三点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一条第二款后半所谓不得复准上诉不以专科死刑之案为限凡惩治盗匪条例颁行前已经第一审判决而系属于控诉审 (发回更审亦包括在内) 或覆判审者皆是第四点惩治盗匪条例刑法之特别法关于褫夺公权应仍查照刑律各该条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