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汇编 神异典 第五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博物汇编 第五十六卷
博物汇编 神异典 第五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神异典

     第五十六卷目录

     二氏部汇考二

      金海陵天德一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宪宗二则 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

      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正三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八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五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

      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

      德二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三则

    皇清天聪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九则

    神异典第五十六卷

    二氏部汇考二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 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 事者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 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 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 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 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长老、 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 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 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 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 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 助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 获奸细叛亡,率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 依旧居止,来自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敕道 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 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 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 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 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 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遣王祐于西川等 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中统三年,以星变,敕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钓 钤。丁亥,敕圣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 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于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 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 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 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 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 麻等七百馀人作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 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 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赐天师张与棣、 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制宝 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方殷,罢诸不急营 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 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 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 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 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 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帝令议拟以闻。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为名者。并输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 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征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 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 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 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征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 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 按《李孟传》,孟字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 进阶光禄大夫。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 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 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 当不足劝惩,何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 府绳治?”乃奏雪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 之,罢僧道官,天下称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 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 刘恒请兴义仓及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圭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圭传》,泰定元年六 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 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 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 耳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 自古圣君惟诚于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 徼福于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 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 积五百有馀。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为例,已倍四 之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 昧,奏请增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 问,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 慕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币,不可数计,岁 用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己 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 利,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 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 验,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 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 领修举,馀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 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奏,乃行世祖之制,凡 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 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 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征,其僧道典买民田,及 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著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 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 宫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 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 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 议: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 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 江南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 制,与民均役。从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 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杨倬等以民饥请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 吴全节修醮事于京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 宗资冥福,命帝师率群僧作佛事七日于大天源延 圣寺,道士建醮于玉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 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输己粟 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 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 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 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馀锭,比岁数不登,乞讥 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 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 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刱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 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 钱二十六万馀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 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 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 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 母同。其于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 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 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䌷绢布匹,不得用 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 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彩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 窗、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馀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 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 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 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 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 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 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 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 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 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 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 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 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 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 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 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观非 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 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 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 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 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 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 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鬼神,御灾捍患。 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 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 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 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 并直隶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札 付僧录司;道士,札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 部施行。 是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 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 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 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 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 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 私刱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 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 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 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 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 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 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 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 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 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 以来,俗僧鄙士贪著自养,殖货富豪,甚至田连阡陌。 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 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 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 弘多。至于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 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今天 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 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馀田尽入官, 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 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 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 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 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 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 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 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 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 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 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刱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 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 新刱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 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 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 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征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征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 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 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 即位,遣中官侯显赍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 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 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 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 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 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 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 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 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 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 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 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 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 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 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 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 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 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 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 《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 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 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 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 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 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 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出榜 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刱寺观,曾有赐额者,听 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刱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 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 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 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 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 十亩为业,其馀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 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 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 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 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纪》: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 设斋醮。给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 买炷香,诣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 “迩者恭遇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 将欲表扬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 大臣及百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 则敬承道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于各 衙门敛会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 自失其守,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 惟人臣之于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 则当劝去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 民,康济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 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 名其上,宣扬于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 祝寿,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 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 请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 上曰:“佛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 察御史任英言:‘比岁早涝相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 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 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 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 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观。许二 人敕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 罪不还俗人令。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 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 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 罪者,请同常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 覆奏,从之,著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 万纸,分送山陕,令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 粟十石给度之。十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 山陕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及方士俱 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存无人 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 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 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敕 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 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 日发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汉人习学《番教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 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 属,俱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 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 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 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发边 卫充”军。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 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 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 职还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 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 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 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及撰真人诰命。既而皆罢之 按《明通纪》:“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于朝阳门外,既而 罢之。时大学士刘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 武帝,卒饿死台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祸。”观诸往事,可 为明鉴。我祖宗相传,治天下以尧舜周孔之道而已。 浮屠异端,蠹财惑众,何关于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训 “天下、垂后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诰命及封号。 健等复言:“窃惟异端不可信,诰命不当与。夫诰命,朝 廷所以奖贤励能,虽卿士大臣,必待秩满考最,乃得 颁给。况祖宗庙号,不过十六字,亲王及文武有功德 者,谥号一二字。此辈何贤何能,封号至十八字。流布 朝野,传闻后世。皆曰:朝廷所给与儒臣所撰拟也。天 下后世,其谓之何?”疏入,有旨俱报罢。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刱庵院寺观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刱庵院寺 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问治罪,寺观拆毁入官。”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

    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

    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 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 还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杨廷和郑一鹏等言暂停斋醮

    按《明通纪》:嘉靖二年三月,杨廷和等疏请“斥远僧道, 停罢斋醮,九卿乔宇等各疏谏止。上曰:‘览卿等言,具 见忠爱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纪》:嘉靖二年闰四月,停斋祀。初,太监崔文 以祷祀诱帝,大学士廷和力谏不听。台谏言之,俱不 报。给事中郑一鹏上言:“臣巡光禄,见正德十六年五 月以来,宫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迩者祷祀繁兴,制 用渐广,乾清、坤宁诸宫,各建斋醮,西天、西番、汉经诸 厂亦各有之。至于五花宫、乾清宫、西暖阁、坤宁宫东 次阁亦有之。或连日夜,或间日一举,或一日再举,经 筵俱虚设而无所用矣。伤太平之业,失天下之望,莫 此为甚。臣谓挟此术者,必皆魏彬、张锐之馀党,曩以 欺先帝,使生民涂炭,海内虚耗。先帝已误,升下岂容 再误?陛下亟诛之,远之可也。臣放金钱一醮,蔬腐之 费至万有八千,其馀不知几十万也。以月计之,不知 几百万也。今天灾时变,月无虚日,京师之民,至有裹 席行乞,母子裸而饿死者。州县则征发繁扰,仍以饥 馑,穷者转为盗贼,良者糜于兵刃。边境之民,日夜望 风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为今之民怨耶,乐耶?忍敛 民怨,不忍伤佞幸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谏,不忍违 寺僧之请,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愿改西天厂为宝 训厂,以贮祖宗御制诸书;西番厂为古训厂,以贮《五 经》、子史诸书;汉经厂为听纳厂,以贮诸臣奏疏,选内 臣谨畏者司其筦钥。陛下经筵之暇,游息其中,则寿 何以不若尧、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时饥馑, 斋祀暂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发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 其庵寺房室土地尽数入官。”

    嘉靖八年,禁妇女出入寺观,及多蓄行童。

    按《明会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 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 各照律例问拟。”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额设定数,每名纳银十两。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 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部,在外于各 布政司,直隶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给 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凡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

    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 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 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 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 职为僧为道。 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僧道由户部咨礼部,填给度牒。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终 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填 给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每名量减银四两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元年敕五城御史驱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 游食僧道,驱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 开写年貌籍贯,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 本等冠服者,访拏治罪。”

    万历十三年定“僧道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及纵令 妇女于寺观神庙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 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 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 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万历  年,敕“禁私建寺观。僧道果戒行无碍,始准 给牒。其不守清规者,令还俗务农。”

    按《春明梦馀录》宗伯沈鲤拆毁寺观疏:“看得户部尚 书王遴条议,要将近日私创寺观庵院尽数拆毁;僧 道年四十以下无度牒者,尽数驱逐归农;流寓者递 归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户;白莲罗道等会,惑众糜财 者悉从重惩治”一节,为照异端之术,足以惑世诬民, 苟非礼教素明,未有不蛊于福田利益之说者,在昔已然,其风犹未甚也。迩来游手游食之辈,布满中外, 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宫,星列棋布。而无 知之民约会进香、建帜号佛者,日充斥于道涂。岂直 民财糜费,上亏惟正之供;且风俗渐偷,酿成地方之 祸。臣等目击兹毙,方欲申饬。今尚书王遴条奏及此, 深得移风易俗、足国裕民至计。相应酌议题请,恭候 命下,移咨两京都察院,转行五城内外及天下司府 州县地方大小寺观庵院,除系古刹及奉有钦依建 置,照旧存留,听其焚修外,若系近日私创庵院,招集 僧尼,渎祀不经者,悉行拆毁入官,以后再不许新立 增置,违者依律问遣。僧道曾经给有度牒,年四十以 上者,照旧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经给度牒者,查果 戒行无碍,始准查照见行事例申送,纳给度牒。如不 行给度牒,削剃不守清规,与流寓游食之徒,一并驱 逐,原籍务农当差。一切白莲罗道、募缘僧道,及约会 烧香,头戴甲马,口称佛号等项愚民,在内听缉事衙 门,在外著巡逻员役,严加禁捕,务得会首倡率之人, 依律”枷号治罪。知情故纵者,罪亦如之。勿视虚文,务 臻实效。然臣等犹有过计焉。夫礼者禁于未然易为 力,而已然者难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 本部议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斋醮施舍,愈昌愈炽, 俾异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岂尽左道之愚人,抑亦 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于彼,而欲禁之于“此,犹聚膻 而驱蝇,增薪而止沸也,其将能乎?今宜于禁令之外, 仍以礼教堤防之。乞敕各抚按严督各该守令,毋专 以薄书期会为急,而以移风易俗为要。申明圣谕,劝 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农桑衣食之恒 业,晓以惠迪从逆之实理;丧葬必依家礼,有擅作佛 事者必罚;祈年必于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经 既正,邪慝渐消。行之既久,果于风化有裨,不为俗吏。 吏部开着上考,脱有奉行未至,亦宜罚治,以示创惩。 庶几教化与法制并行,民风与世道咸赖矣。奉《神宗》 旨:各处寺观庵院,除古刹及敕建有名的,照旧存留。 其馀私创无名黩祀不经的,两京著五城御史在外 抚按官严行稽查。应改应毁。酌量区处具奏。馀依拟。

    皇清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释、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 《令甲》具在,最

    为详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与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

    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缘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

    “士混处,及闲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隐者,一体重治 。”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僧道官补授,顺治四年题准、在京僧道”、

    《录司》由礼部考取,移咨吏部补授。各府州县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选保举,报部转咨吏部授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该部刊刻“《度牒》,印发各布政司及顺天府。查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四两,给度牒一张。各州县” 于年终申解该司,汇解户部,仍报礼部查考。其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缴。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

    谕“僧道俱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确查。”

    呈报司府、申呈礼部、照数给发 。凡《道场禁例》

    顺治八年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

    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

    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

    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鄷,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

    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

    “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

    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

    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札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

    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撘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

    送部换给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隶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

    《庙则》占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